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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职教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江苏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2)》《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体推进苏锡常都市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打造高质量发展样板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创新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立足服务江苏省乃至长三角地区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化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探索创新规模化、集团化办学途径,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领导和江苏省教育厅的关心指导下,组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职教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一条 联盟是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和相关职业院校自愿参加的区域性、非赢利性的非法人产学联合体。

第二条 联盟宗旨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 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江苏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2)》《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体推进苏锡常都市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打造高质量发展样板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共同搭建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中心,校企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共建职业教育研究会和社会服务培训中心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江苏乃至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联盟运行和管理依据为《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职教联盟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关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办学协议等。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秘书处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机构,设在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联盟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联盟理事会原则上由参加联盟的所有成员单位构成。

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

第七条 定期就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确定联盟发展的目标和工作重点。

第八条 按照理事会章程和合作项目协议,为合作各方履行协议提供服务,确保有关合作单位的各项权益。

第九条 组织对涉及联盟发展的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论证,为合作各方提供政策引导和决策服务。

第十条 发挥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整合相关资源,拓展联合办学领域,促进联盟建设。

第十一条 对联盟内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并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其工作制度和机制,统筹和协调联盟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如遇特殊情况或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秘书处可酌情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以协商共识的方式部署联盟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事项需理事会立即作决策,但理事会成员间又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应进行投票表决。凡理事会表决赞成票在半数以上的相关决议(决定)予以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投票表决原则上由理事长主持,如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召开前一周,秘书处根据联盟工作情况,在征求理事会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将会议议题、议程及相关材料报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经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由秘书处负责形成纸质形式,报请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审定后转递联盟内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理事长代理。

第六章 合作形式

第二十二条 实现联盟内中高职教育的衔接。着力以联盟内各职业院校为主,合作举办中高职学历教育;研究与探索中高职学历教育与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的衔接;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内教育各层次的衔接通道,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资源构建完整体系。

第二十三条 推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坚持就业导向,实行校、行、企、校、研协同育人,紧贴区域经济行业发展对职业岗位的要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共建二级学院、实训平台和产教融合示范园区,加强并深化成员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为区域内行业企业单位提供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和社会培训服务。

第二十四条 形成合作各方资源集聚和优化的机制。建立和健全联盟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合作各方资源的集聚,推进成员院校与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就业服务组织之间的紧密联合,实行职业教育、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的共享与互补,保障合作各方的互利、共赢。

第二十五条 促进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不断发展。以促进就业为重点,整合成员院校对接的行业协会、企业、就业服务组织、职业院校的资源,以成员院校对接的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大力发展就业创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相联系、相衔接的就业创业培训,促进区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发展。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由联盟理事单位共同筹措,必要时可进一步寻求各级政府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联盟合作期为每届五年,一个合作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后即行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涉及事宜,联盟内各理事单位可本着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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