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为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20152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常州市职工大学合并组建。

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身为江苏省城镇建设学校,创建于1986年,2003年升格为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常州市职工大学前身为常州市建筑职工大学,创建于1979年,1993年与常州市建材职工大学、常州市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合并,更名为常州市职工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简称江苏城建职院。英文名称:Jiangsu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为JSCC

第三条  学院设有殷村校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和清潭校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2号)。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学院网址为:http://www.js-cj.com

第四条  学院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责,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行业特色型高职院校,为我国特别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务。

第六条  学院校训是明志、笃行;学院校风是团结、文明、求实、创新;学院教风是严谨治学、真情育人,学院学风是勤学好问、善思乐行

第七条  学院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制度铸校、精神塑校发展战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实现规模、结构、效益和质量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校园,推进绿色教育,培养绿色人才,开展绿色科研,传播和推广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服务和引领建设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第九条  学院教育形式主体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教育推广。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管理,并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使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学院秉承崇德尚能、知行合一、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以培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既有高等教育学历、又有相关职业资格的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职业能力、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身体心理、科学人文、创新创业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主动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建设类专业的主体地位,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城乡发展一体化等行业发展要求,自主设置、调整专业,不断提升服务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专业变更由二级学院调研论证,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调研报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备案审核,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据行业、企业、学生等服务对象的发展需求和学院的办学能力,调整、编制招生计划。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条件,由招生工作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商议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参与集团化办学,整合行业企业资源,建立专业(群)开发与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核心课程标准开发与滚动修订的机制。

二级学院每三年组织专业(群)开发与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分析近三年毕业生的就业质量,撰写专业(群)发展报告,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学院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主动发展,构建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相结合的课程体系,规范班集体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完善学生的人格面貌。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人文教育、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将绿色、创新、伦理、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教育渗透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环境建设中,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标准、过程诊断与改进、绩效诊断与改进、质量精神培育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人才培养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与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教师、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通过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院积极探索留学生培养的体制机制。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学院营造民主、自由、创新、和谐的学术环境,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引导和支持他们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围绕先进教育、教学、管理理论和技术应用,围绕建设行业先进生产、经营、管理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围绕地方公共事业管理等开展研究。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跨部门、跨学院、跨行业协同开展项目研究,相互学习,协同创新,实现智慧、技术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制度,激励师生员工投身研究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打造科研团队,培养科研骨干,依托团队、骨干引领和带动科研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科研能力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项基金,开放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为开展项目研究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平台,帮助研究人员掌握前沿动态,解决研究困难,实现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行业和地方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教育教学资源优势,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依法设置成人教育函授站,开展成人函授教育;根据现实需求及相关规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成人学历教育,拓展成人教育专业范围。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置培训和鉴定机构,积极为行业企业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的技术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建设各类技术服务与咨询平台,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难题。

第三十一条  学院面向地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实训中心等设施、设备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社区教育服务、公益事业服务活动。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三条  学院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完善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发挥校园文化引领风尚、教育师生的作用。制订和贯彻干部、教师、学生、行政和后勤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为人处事的文明习惯。

第三十四条  学院营造平等、诚信、宽容、互助的人文环境,整洁、雅致、绿色、健康的自然环境,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企业文化精华吸收、融入到学院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推动行业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第三十六条  学院引导和鼓励师生员工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绿色发展理念传播到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作出贡献。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专业集群、资源共享、有利于专业和学生发展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有利于管理和服务增效为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教学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依据工作性质建立内部工作规范,依据工作规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各自职责。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并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党委与党委书记

第四十三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党政工作部门及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事、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由书记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提前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要点、需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

(二)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等列席党委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党委会议事,一题一议,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四)党委会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重要干部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五)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对待,在重要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如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六)讨论干部任免时,人选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提人选。对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不作决定。

(七)参加会议的每个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八)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所作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九)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院领导抓紧落实。

第四十六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党风廉洁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行政与院长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与技术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为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级领导出席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经与院长协商后确定。

(二)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职能部门事先进行调研和论证,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三)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四)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五)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原则上暂缓作出决定。

(六)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应注意保密;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四节  学术机构与学术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二级学院(部)、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作为候选人选。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数2/3当选。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就专业建设、素质教育、教师学术水平评定科学与技术研究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评议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院长办公会通过的《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议事规则是: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五)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六)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两级教代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能。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员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学院各二级单位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2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接受学生委员的卸任,讨论并决定学生委员的罢免和增补,选举并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大会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议事。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委员会提名、校团委审议、党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按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权力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节  学院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是学院重大办学事项的咨询、审议机构。由党委委员、院长、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家长代表,政府、行业企业领导代表,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专家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任期为5年。

第六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学院发展定位、发展策略以及学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事项。

(二)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年度重要工作事项。

(三)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政府、行业、企业和学院合作办学、合作发展。

学院理事会依据党委会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募集办学经费和有效管理使用所筹资金的组织机构。

第六十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与社会各界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三)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四)奖励对学院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师生;

(五)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院长提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二级学院和教学部。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学院的办学思想,执行学院的制度和各项决定。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以及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

(三)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载体,组织开展二级学院(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负责本学院(部)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保证日常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拟定二级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负责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本学院教师师德建设和双师素质培养、考核工作,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

(六)负责本学院(部)院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七)组织开展本学院(部)教科研、继续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八)管理使用本学院(部)核拨和自行创收的各类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九)履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院党委在二级学院(部)设立党组织。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负责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七十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是行政负责人,二级学院(部)院长经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任免,根据院长授权开展工作。二级学院(部)院长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定期向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二级学院(部)行政事务由二级学院(部)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

第七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二级学院(部)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院《关于二级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暂行规定》议事。

第七十二条  二级学院以专业群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专业(群)建设工作的咨询、评议机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行业企业专家组成,依据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分工会和分团委。

第七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关于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意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十五条  二级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定期向院长和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二级学院(部)院务公开的意见》建立院(部)务公开制度。

 

第六章  人员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七十八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职员工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劳动,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与技术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规范教职员工的学术行为,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规定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八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机制:

(一)定期评估教职员工队伍状况,分析事业发展对队伍的要求,科学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建立合同关系。

(三)拓展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途径,引导教职员工弘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尚师德。

(四)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支持教职员工立足岗位,勤奋学习,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提高岗位工作能力。依据队伍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教职员工学习、培训、进修和研修。

(五)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按照以岗定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收入分配。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和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教职员工享受国家和我省市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十六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教职员工申诉,并答复申诉人。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十二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九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九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三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人员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院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五)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九十六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学院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九十七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  经费管理

第九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九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条  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院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学院接受的现金及实物捐赠都必须在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备案。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院将以不同方式对捐赠者进行答谢。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要求,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院投资、营运和监管全资、参股企业及其他学院托管经营性资产,保障相关企业按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实现学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节  后勤管理与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建立管理与服务分离,职责与权利明晰的后勤保障体制,后勤管理机构与服务组织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坚持保障性原则、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相统一。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后勤管理、后勤服务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公平公开、择优引进具有过硬资质、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法人参与后勤服务。

 

第八章  学院标识与校庆日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标识包括学院校标和校徽等。

学院校标图案为圆形,内圈核心是一个字,表明学院是一所建设类高职院校,字外围是校训明志笃行四字;外圈上半部分为中文校名,下半部分为英文校名。校标整体以绿色为主,意在表明学院绿色发展的特色与追求。

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和圆形证章。

学院标准色为海洋绿。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校旗为海洋绿色,长方形,长宽比为3:2,中间上为白色校标、下为白色中英文院名。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校歌为《让青春闪耀光芒》。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依法保护本院的校名、校训、校标、校徽、校旗、校歌。

第一百一十一条院校庆日为615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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